将站内各项规章制度,化工许可证代办操作流程,应急预案,气象监测报告,消防部门意见书,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材料提交监管科审查,安监局监管科要组派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要给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化工许可证代办储存设施(场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要求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申请文件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文件资料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通过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