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妮妮在109年5月29日之后向检察官提出告诉,检察官该如何处置正男?
(二)若正男在109年5月28日被检察官以违反通奸罪起诉,在释字第791号解释通过后,正男会受到怎样的处分?
(三)若正男在109年5月28日已经判刑确定,应服有期徒刑七月,那么在释字第791号解释通过后,正男还需要继续坐牢吗?
刑法通奸罪其实早在距今18年前就曾由大法官作出“不违宪”的解释,原因在于:
2. 人民普遍认同婚姻忠诚义务,立法机关有必要用刑罚遏止通奸行为。
不过在109年5月28日,大法官却重新补充了其他观点,认定用刑罚处罚通奸是违宪的,理由是:
1. 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人民对隐私权、性自由权的重视已经跟过往有很大的改变。
2. 通奸罪虽然多少有助于维系婚姻,但婚姻的破裂未必是通奸行为导致的,刑事处罚和婚姻维系之间的关联性很低。
3. 让国家检警机关介入人民私密的感情或性生活,在维系当事人婚姻之前,反而会先动摇婚姻的基础。
4. 通奸罪虽然男女均适用,但是长年以来施行的结果,发现我国社会结构下,女性被处罚的数量多于男性,国家不应该变成强化性别不平等的帮凶。
(二)通奸除罪化后,正男会发生什么事?
1. 如果妮妮在释字791号解释公布后向检察官告诉正男通奸,检察官应为不起诉处分。
2. 如果妮妮在公布前就提出告诉,检察官也提出公诉,法院在释字791号解释公布后,要对正南下免诉判决。
3. 如果正男早就因为通奸被判有罪而已经在服刑,释字第791号解释通过后,监狱应直接释放正男。
后续影响?有需要找律师吗?
因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具有拘束全国机关的效力,不管是检察署或法院,都要主动对已经废除的刑罚作出相应的处置,所以过去、现在、未来的通奸人都不需要再担心继续坐牢或罚钱。不过,婚姻间冲突引发的刑责可不只有通奸而已,还包括其他身体、名誉、隐私的责任,所以要特别留意被起诉的罪名有哪些,来决定是否仍有必要请律师协助辩护。
此外,也因为通奸行为除罪化使得破碎婚姻的战场转向民事法院,配偶要伸张权利必须更加倚靠自身的搜证能力和书状论理,同时也因为在过程中时常伴随其他刑事责任的风险(如妨碍秘密),最好是充分和律师讨论过,了解自身行为的风险和诉讼策略,会是比较安全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