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从事境外基金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促销时,除本会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藉本会对该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报生效,作为证实申请(报)事项或保证境外基金价值之宣传。

二、使人误信能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

三、提供赠品或以其他利益劝诱他人购买境外基金。

四、对于过去之业绩作夸大之宣传或对同业为攻讦之广告。

五、为虚伪、欺罔、或其他显著有违事实或故意使他人误信之行为。

六、对未经本会核准或申报生效之境外基金,预为宣传广告、公开说明会及促销。

七、内容违反法令、契约或公开说明书内容。

十、违反同业公会订定广告及促销活动之自律规范。

十一、其他影响投资人权益之事项。

前项第十款之自律规范,由同业公会拟订,报经本会核定;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