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宣告得易科罚金之案件,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条第1项前段规定,声请易科罚金。

声请易科罚金,请依执行传票所载日期,携带易科罚金之金额及身份证,亲自前来本署,向承办人口头声请。如有正当理由(例如在国外或远洋船上或患重病等)无法亲自到案办理易科罚金者,得由其配偶、三亲等内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持确实之证明文件代为办理。

本署对于易科罚金之声请,经核符规定者,即得准许,毋庸请托关说,除易科罚金金额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

易科罚金应缴之金额,应一次完纳,如无资力一次完纳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检察官声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以一个月为一期,受刑人迟延一期不缴纳者,检察官得撤销分期缴纳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