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优酒研究中心真诚推荐。

本标准与GB 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己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o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

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lO%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