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 报关 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单证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 根据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13号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办理延期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纸质退税凭证填写有误办理延期需提供的资料:

2、 报关单 在更改舱单的情况下办理延期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舱单电子数据更改申请单(或出口舱单修改、删除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2)货运公司证明(原件一式二份)

3)企业情况说明(原件一式二份)

4)出口货物预录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5)六类企业还必须提供该批货物汇入的银行水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7)外工贸企业还要提供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