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器设备等产品输出之我国厂商,惟需符合左列中小企业定义之一者:

一、合于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中小企业。二、合于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对象之中小企业。

为协助中小企业产制机器设备等产品输出,提供资金,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全发展。

我国产制、组装或以“台湾接单,海外出口”之下列产品:

12.其他经承贷金融机构认可之资本财、工业产品、相关零组件及技术服务。

我国产制或组装之货品或劳务;或以“台湾接单,海外出口”(含“台湾接单,大陆或大陆以外地区出口”)之货品。

8.其他经承贷金融机构认可之资本财、工业产品及其零组件。

(一)中长期出口贷款:以不超过输出产品总价之八成半为限。

(二)短期出口贷款:最高不得逾本票或承兑汇票扣除利息及必要费用后之金额。

(三)一般出口贷款:最高不得逾本票或承兑汇票、SWIFT承兑或承诺通知金额扣除利息及必要费用后之金额。

每一申请人累计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新台币捌仟万元,得分次申请。

(CIRRs)或6个月期LIBOR利率酌予加码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