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须在台南市设籍居住三年以上者。
2.就读公私立大学(学院)第一学年上学期之学业及操行成绩各75 分以上,体育成绩70 分以上者,但因身体情况无法取得体育成绩者,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经村里长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者。
但已接受各级政府或其他团体等奖学金之发放及享有公费或类似公费之补助者,不得申请。
应缴证件:申请人112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申请本办法之奖学金。
(3)说明申请本奖学金之理由书。
(4)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学业、操行、体育成绩证明书或残障证明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