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意见,决定调整33项行政审批事项,暂停实施19项,取消21项,下放区级实施46项,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审批行为,对取消的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审批;对暂停实施的项目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或人民群众有需要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运作;对调整的项目要调整、固化办事流程,防止出现管理职能错位的问题;对下放的项目要做好衔接工作,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