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已有中英文版本,两个版本法律地位相同,同样可以在法庭引用,而且香港华人居多,法官越来越多华人,法庭审讯自1997年起亦渐多使用中文 (实际上裁判法院早于1974年已有法官使用中文聆讯)。

以中文为审讯语言说来自然不过,实情却十分复杂。《法定语文条例》第五(1)条规定:“法官……可在于他席前进行的程序中或于他席前进行的程序的任何部分中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视乎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第五(3)条说:“程序中或程序的一部分中的一方,或程序中或程序的一部分中的证人……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实际意思是法官、律师、证人等均可以中英夹杂,所以虽说是中文审讯,也不保证香港人都听得明白,尤其是法官、律师讲的不是“你anytime都可以call我”的伪高级中文。

不过有时真的不容易,我见过控辩双方都记不起 aggressiveness 中文叫什么。另一个问题是,假如法官采用单一语文,除了以公正快捷为准则外,应怎样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法官本人、诉讼双方、代表律师、证人的语文能力、意愿等呢?

2009年尼泊尔裔男子林宝被警员枪杀案,少数族裔市民便**死因庭用广东话聆讯。虽然说法庭向来有传译主任翻译不同语言,不过当事人或代表律师用什么语言说话是门法律专业学问,艺术尽在其中。

黄子华栋笃笑问观众:“学校里的中文老师和英文老师,你比较尊敬哪一个?”你又觉得说中文的律师和说英文的律师,哪个值得你多付一些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