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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已有中英文版本,两个版本法律地位相同
香港法例已有中英文版本,两个版本法律地位相同,同样可以在法庭引用,而且香港华人居多,法官越来越多华人,法庭审讯自1997年起亦渐多使用中文 (实际上裁判法院早于1974年已有法官使用中文聆讯)。 以中文为审讯语言说来自然不过,实情却十分复杂。《法定语文条例》第五(1)条规定:“法官……可在于他席前进行的程序中或于他席前进行的程序的任何部分中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视乎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