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担任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尚根宇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2日累计卖出2000股,卖出金额32980元,又于2023年2月9日累计买入5600股,买入金额109536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