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得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8款规定,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惟被继承人死亡年度所发生之地价税与房屋税,应按其生存期间占课税期间之比例(地价税之课税期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税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该局日前接获1件遗产税申报案例,被继承人甲君于2011年9月13日过世,继承人乙君依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时,主张依2011年地价税缴款书所载税额全额扣除计130000元,2011年地价税课税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继承人生存期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9月13日止合计256天,按生存期间(256天)占课税期间(365天)比例计算可自遗产总额扣除之地价税额应为91178元。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遗产税时,被继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缴纳之地价税或房屋税,可检附相关缴款书,再依上述规定计算可扣除金额,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