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硕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学院学生(含辅系、双修生)
本学期之课程,以法院关于医疗事故之案件,作为讨论之题材。每一周讨论一则法院判决,先由学生分组报告,其后由王明巨教授讲授医学分析,再由陈聪富教授讲授法律分析。
本学期约可讨论15则法院判决,对于各个判决进行深入检讨,以期同学掌握医疗事故案例之处理过程,及分析之切入点。
1.使同学了解医疗事故之发生原因与类型。
2.使同学了解医疗事故之分析方向与问题重心。
3.培养同学解决医疗纠纷之能力。
1.学生需出席上课参与讨论,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二次以上者(含二次),无法获得本课程之学分。
2.学生需撰写期中课堂报告及期末书面报告。
1. 陈聪富,医疗契约之法律关系(上),月旦法学教室,第72期,第87-98页(2008年10月)。
2. 陈聪富,医疗契约之法律关系(下),月旦法学教室,第73期,第57-68页(2008年11月)。
3. 陈聪富,医疗侵权之归责原则(上),月旦法学教室,第75期,第81-92页(2009年01月)。
4. 陈聪富,医疗侵权之归责原则(下),月旦法学教室,第76期,第98-108页(2009年02月)。
5. 陈聪富,拒绝医疗与告知后同意,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3期,第72-84页(2009年03月)。
6. 陈聪富,告知后同意与医师说明义务(上),月旦法学教室,第80期,第75-91页(2009年06月)。
7. 陈聪富,告知后同意与医师说明义务(中),月旦法学教室,第81期,第77-87页(2009年07月)。
8. 陈聪富,告知后同意与医师说明义务(下),月旦法学教室,第82期,第66-80页(2009年08月)。
9. 陈聪富,医疗事故之因果关系─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评析,法令月刊,第60卷第10期,第32-56页(2009年10月)。
10. 陈聪富,医疗诉讼之举证责任─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76号民事判决评释,法令月刊,第61卷第4期,第28-69页(2010年0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