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园依据高雄市幼儿园之收费项目、收费用途、退费项目及收退费基准,并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订定本办法办理。
二、108学年度收托年龄(采学龄制):
大班 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
中班 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
小班 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
幼幼班 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动起迄日:第一学期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
第二学期自109年2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
◎幼儿中途入园者,幼儿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收费:
一、学费及杂费:
(一)学期教保服务起始日后,未逾学期教保服务总日数三分之一入园者,全额收取。
(二)逾学期教保服务总日数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园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逾学期教保服务总日数三分之二入园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险费及家长会费:依幼儿团体保险及家长会设置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月收取费用;其未满一个月部分,依就读日数比例收取。
◎幼儿未入园或中途離园者,幼儿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退费:
(一)学期教保服务起始日前未入园者,全额退还。
(三)逾学期教保服务总日数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园者,退还三分之一。
(四)逾学期教保服务总日数三分之二離园者,不予退费。
二、保险费及家长会费:依幼儿团体保险及家长会设置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数比例退还;已制成成品者发还成品,不予退费。
幼儿园依前项规定退费时,应发给退费单据,并列明退费项目及数额。
◎连续请假退费:
幼儿请假连续达五个上课日以上并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者,按连续请假日数比例退还午餐费、点心费及交通费,其余项目不予退费。请假首日办妥请假手续者,连续请假日数不含请假首日。
因法定传染病或其他事由强制停课连续达五个上课日以上者,应按停课日数比例退还午餐费、点心费及交通费,其余项目不予退费。
国定假日及农历春节连续放假达五日以上者,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弹性放假日外,其余放假期间之午餐费、点心费及交通费应按放假日数比例预先扣除,不得收取。
◎退费所定之日数比例,以幼儿当月实际就读,连续请假、停课或放假之日数除以幼儿园当月教保服务日数计算。月数比例,以幼儿全学期实际就读月数除以幼儿园全学期教保服务月数计算;其未满一个月部分,依幼儿就读日数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