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会爱群社会服务处的资料保护政策是履行《个人资料(隐私)条例》规定的责任。浸信会爱群社会服务处的政策及实务常规的要点如下:

1.须循合法和公平的途径收集个人资料,而该等资料只可用于和浸信会爱群社会服务处的服务和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合法目的上;

2.就该等目的而言,所收集的资料是实际所需的资料,而且是足够而不过多的;

3.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浸信会爱群社会服务处在收集资料前,通知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的目的及可能向其转介资料的人士类别;

4.须通知当事人,他╱她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及提出如此要求之途径;

5.须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所收集或保留的个人资料就使用的目的上是准确的;

6.个人资料保存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使用资料作既定用途的时间;

7.除非事先获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否则该等个人资料,只有在符合收集资料的目的或在上述条例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披露或转介;

8.须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所持个人资料获得保护,避免未经许可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9.备有浸信会爱群社会服务处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常规的资讯、所持的个人资料种类,以及该等个人资料的主要用途,以随时供人查阅;

10.资料当事人可获允许查阅及改正有关他们个人资料。但是在若干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有关豁免的条文而拒绝依从该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