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本 由 Taiwan Forestry Bureau 发布于 2020年7月31日 Taiwan Forestry Bureau
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基于学术研究或教育目的申请利用保育类野生动物或文化资产保存法之珍贵稀有植物成果,需向各有关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转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且应于利用完成后一年内,缴交生物资源调查共同调查记载项目。整理林务局保育组于民国九十三年起,各单位申请利用保育类等生物调查共同项目资料,并持续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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