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料使用者及资料当事人的指引:

资料使用者:必须按照本条例附表 1(见下页)载列的保障资料原则,以当中所订明 的公平资讯措施来处理和使用个人资料。

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告知是否持有他们的个人资料。

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提供一份该等资料的复本,以及有权要求改正资 料。资料复本所征收的费用不得过高。

资料 当事人可 向个 人资料隐私 专员投诉 涉嫌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情况,或透过民事诉讼,就因此而蒙受的损害向资料使用者要求补偿。

个人资料指与一名可识辨的在世人士有关的资料,其中包括意见的表达在内。

有关资料储存在纪录内,并且可加以处理或检索。

根据条例的释义,只有记录下来的资料才属个人资料。

除书面文件外,其他方式的个人资料,例如储存在录音带及录像带的个人资 料,亦须受条例管限。

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 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薪金及财政状况、宗教信仰、国籍、相片、身份证号码、医疗纪录及受雇纪录,当中包括工作表现评核等资料。

原则1|订明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以及列明资料使用者在向资料 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时,应向该当事人提供的资料。

原则2|订明所保存的个人资料必须是准确和最新的资料,而保存期间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原则3|订明除非获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在收集资料时所述 明的用途或与其直接有关的用途。

原则4|订明须采取适当保安措施保障个人资料。

原则5|资讯须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订明资料使用者须公开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 别,以及该等个人资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原则6|订明资料当事人有权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