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员工举办外地游玩团,但规定报名时需提供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做法有否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答:倘公司透过旅行社安排行程而需向旅行社提供员工的身份证号码资料,又或需使用有关资料购买保险等,只要获当事人同意收集,则具备处理个人资料的正当性条件。然而,公司在收集个人资料时仍须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适度原则,避免收集过多个人资料。
员工如对有关处理存疑,可行使法律赋予资料当事人的“查阅权”,向公司了解需提交身份证号码的目的及用途等资讯,以判断公司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参阅:《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第1款(三)项、第6条、第11条 (以上内容由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供稿。查询热线: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