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于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雇主之原因出国、死亡或发生行踪不明之情事经依规定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满六个月仍未查获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

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之家庭看护工作,因不可归责之原因,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

一、外国人于入出国机场或收容单位发生行踪不明之情事,依规定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

二、外国人于雇主处所发生行踪不明之情事,依规定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满三个月仍未查获。

三、外国人于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经雇主同意转换雇主或工作,并由新雇主接续聘雇或出国者。

前二项递补之聘雇许可期间,以补足原聘雇许可期间为限;原聘雇许可所余期间不足六个月者,不予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