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地检署对于修复式司法之推动不遗余力,检察长王俊力特别指示由主任观护人佘青桦前往高雄戒治所,对受刑人进行宣导,期盼能深植修复式司法理念,并期盼透过宣导,让曾经犯过错的受刑人深自思考对他人所造成的影响,若有意愿可向桥头地检署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修复程序。
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或译为修复式正义)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即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社区民众,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因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换言之,修复式司法是犯罪行为的所有利害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处理犯罪后果及其未来意涵的过程(Tony Marshall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