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县级及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各有关单位(个人)如需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招标投标事项的,请按上述分工(实名)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其中,市管项目的有关投诉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存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采用口头、电话、网上或书面等形式实名举报反映。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有关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