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在集中交易市场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业经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响市场秩序。 三、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行为。 四、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而有影响市场价格或市场秩序之虞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证券金融事业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应于前条业务操作办法拟订融资融券预警及分配处理原则,并应逐日将融资融券授信资讯公开揭露。 前项融资融券预警及分配处理原则,应规定每种有价证券融券之安全存量及其计算公式,于该有价证券融券余额与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业务之出借余额及安全存量合计数达下列各款数额之合计数时,应即停止融券: 三、向证券交易所借券系统借入之有价证券
你好 一定义:是国家和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你好 (一)定义:是国家和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 (二)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办理规定: 1.行政单位按有关规定,只能购买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家公债,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2.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不能因购买有价证券而影响履行行政职责的财力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