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为办理国父纪念文物史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览及艺文推广活动业务,特设国立国父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

一、国父纪念文物史料之搜集、研究、展览、典藏、维护及管理。

二、国父事迹、思想之推广及合作交流。

三、艺术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艺文教育、终身学习活动等推广服务。

五、文化创意商品开发运用及推广服务。

六、剧场活动之规划办理及管理事项。

七、本馆建筑、机电等公共设施之规划、维护及管理。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