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 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PDF

附表二 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DOC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教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教育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于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水准,具有特殊贡献。

三、对于推展体育或艺术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四、对于推广社会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五、对于促进国内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贡献。

六、对于推展青年发展,具有特殊贡献。

三等为原则,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奖章。

前项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有关机关团体推荐,经教育部审查核定后,由部长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颁给本奖章,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