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社会劳动人一天必须工作几个小时?

易服社会劳动6小时可抵刑期一日。

由执行机关(构)视劳动内容的需求弹性规定,每日以8小时为原则,至多不得超过12小时。

但若有特殊情形,社会劳动人得以书面向执行机关(构)请假,经执行机关(构)衡酌是否准许,必要时与各地检署承办人联系,但不计入劳动时数。

Q:可以在晚上、清晨或假日做吗?

可以,但是需配合机关(构)之需求,不能任由易服社会劳动的人随意指定劳动时间。

原则上,地检署与机关(构)在设计劳动内容的时候,就会配套多种劳动方案,其中也包括利用夜间、清晨或例假日实施的方案。

当获准易服社会劳动的人向地检署报到时,就会调查其专长、学经历、职业背景及劳动时段等相关资料,地检署在发交执行机关(构)之前,也会筛选适合社会劳动人的方案。

Q:社会劳动时数如何计算?

执行机关(构)应覆实认证社会劳动人易服社会劳动之完成时数。

原则上时数的认证是依据实际工时。假设劳动人早上9点到场,持续到下午5点离开(含午餐1小时),应该就是7小时。

若有特殊情况,执行机关(构)承办人可覆实认定个案履行时数,建议认定履行时数时并描述实际情况,以为后续时数核定之参考,并通知地检署。

所谓的“特殊情况”,具体上例如:工作进度明显落后他人等怠工情形、不服指挥监督、擅自离开现场、劳动时嚼食槟榔或抽烟、带着酒味到场或在场饮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饮料、在场嬉闹、叫嚣、争斗或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言行、骚扰他人等脱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