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及《汕尾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陆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向陆河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反映。

  (联系人:张盛设,电话:0660-5521887)

  地址:陆河县朝阳路182号(陆河县财政局四楼农业农村股)

  附件:陆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陆河县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陆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业灌溉用水,规范农民节水用水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及《汕尾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陆河县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

  第四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21)(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象

  第六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对象。主要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第七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适用范围。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等经济作物。

  第八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汕尾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m³,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补贴标准为0.12元/m³。种植花卉、草皮、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定额内用水减少10%以上,奖励1元/亩。

  第九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来源。由县级在中央、省、市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方式。按照一年补贴一次,年终结算的方式进行。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对本辖区内补贴对象、粮食生产作物的定额用水量给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一条节水奖励应按照“节奖超罚”模式。节奖超罚是指对采取工程或非工程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农业经营主体、村民用水小组和农民用水户,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发改部门核定价格累进加价收缴水费。

  第十二条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一是不超过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水量,按当年执行水价的1倍计收;二是超定额、超计划50%(含)以内的水量,以当年执行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三是超定额、超计划50%-100%(含)的水量,以当年执行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四是超定额、超计划100%以上的水量,以当年执行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超额累进加价收入归各村民用水小组。

  第十四条设立节水奖励资金。鼓励引导各镇设立农业灌溉用水“节奖超罚”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分类、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可通过节水奖励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涉农资金统筹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五条年度数据整理。由各镇指导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辖区有效灌溉面积内年度种植情况、灌溉用水定额、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农业用水量情况及对应的用水主体,数据填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六条公示与申报。各行政村在收集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核对奖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用水主体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核对无误后,将基础数据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镇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门,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核查。

  第十七条审查与上报。各镇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门收到各村委会申报材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组织人员对各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汇总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并上报至县水务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验收。由县发改、水务、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县级小组,组织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补依据。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县水务局根据县级验收情况,提交请款函及有关佐证资料至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内控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按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镇和行政村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与水价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台账,提高管理能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申请对象应建立好用水管理、水费收支、奖补管理资金等相关台账。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我县节水奖补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台账表样,指导镇、村健全规范使用资金,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的规章制度,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情况。

  第二十二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用水主体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每年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补贴情况进行公示,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县财政、发改、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不定时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资金使用核查机制,对资金使用台账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查,并将核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不定期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严惩。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村粮食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水利工程管护资金、涉农资金分配及相关激励政策挂钩。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