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供水量。可供水量分为单项工程可供水量与区域可供水量。一般来说,区域内相互联系的工程之间,具有一定的补偿和调节作用,区域可供水量不是区域内各单项工程可供水量单相加之和。区域可供水量是由新增工程与原有工程所组成的供水系统,根据规划水平年的需水要求,经过调节计算后得出。

  2.蓄水工程。指水库和塘坝(不包括专为引水、提水工程修建的调节水库),按大、中、小型水库和塘坝分别统计。

  3.引水工程。指从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自流引水的工程(不包括从蓄水、提水工程中引水的工程),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统计。

  4.提水工程。指利用扬水泵站从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提水的工程(不包括从蓄水、引水工程中提水的工程),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统计。

  5.调水工程。指水资源一级区或独立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蓄、引、提工程中均不包括调水工程的配套工程。

  6.地下水源工程。指利用地下水的水井工程,按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

  7.地下水利用。研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如城市给水、工矿企业用水、农业用水等)服务。农业上的地下水利用,就是合理开发与有效地利用地下水进行灌溉或排灌结合改良土壤以及农牧业给水。必须根据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水文气象条件和用水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在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评价和摸清可开采量的基础上,制订开发计划与工程措施。

  8.浅层地下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与潜水有紧密水力联系的弱承压水。

  9.集雨工程。指用人工收集储存屋顶组成水利工程的基本组成是各种水工建筑物,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等。(《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微信平台整理)此外,还有专门为某一目的服务的水工建筑物,如专为河道整治、通航、过鱼、过木、水力发电、污水处理等服务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以多种形式组合成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