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足
台东县税务局表示,印花税有短贴、漏贴之情形时,若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只需加计利息,免受短、漏报之处罚。 本局表示,应课征印花税之凭证在书立或交付使用时即应贴足印花税票,若不贴或贴用不足额印花税票者,除补贴外,按漏贴税额处五至十五倍的罚锾。按往年印花税检查时,经常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漏贴、短贴之漏税行为,多数情形皆出于无心之过,如能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短、漏报之处罚,一律免除,但有应补税额者应加计利息;反之,纳税义务人如在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后,才办理更正或补报者,即无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加计利息补税免罚之适用
台东县税务局表示,印花税有短贴、漏贴之情形时,若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只需加计利息,免受短、漏报之处罚。 本局表示,应课征印花税之凭证在书立或交付使用时即应贴足印花税票,若不贴或贴用不足额印花税票者,除补贴外,按漏贴税额处五至十五倍的罚锾。按往年印花税检查时,经常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漏贴、短贴之漏税行为,多数情形皆出于无心之过,如能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短、漏报之处罚,一律免除,但有应补税额者应加计利息;反之,纳税义务人如在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后,才办理更正或补报者,即无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加计利息补税免罚之适用
采购标的为:财物;其性质为:购买;定制;兼具两种以上性质者。 本采购属: 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 本采购:非共同供应契约
(1)厂商登记或设立证明。如: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设立或营业登记证、工厂登记证、执业执照、开业证明、立案证明或其他由政府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核发该厂商系合格登记或设立之证明文件。(2)纳税证明
经政府登记合格之相关营业项目制造商或贩售商。(厂商应检附证明文件详如投标须知第50条)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方式及地点: (一)时间:自104年5月12日至104年5月20日下午5时30分止。 (二)方式及地点: 1.邮递领标者:请书明招标标的名称,附回邮信封(信封上预先书妥自行选定可寄达之联络方式并贴足邮票72元)寄达本局秘书室(高雄市鸟松区澄清路834号A栋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