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不定期租赁之承租人“违反法令”得终止租约,所指为何? 不定期的不动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要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不易,而土地法第100条、第103条均有“承租人为违反法令之使用”的终止租约条款,而什么是违反法令使用呢? 例如实务上常见的,住家用改成营业用、加盖雨遮违建等等,也是违法,但一般人好像不会觉得这有多严重也满习惯的,所以是违什么法?要多严重才算?是个重要的问题。 须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始可谓“违反法令之使用” 实务见解认为,所谓的“违反法令之法用”,于土地法第100条情形而言,系指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使用,于第103条的情形而言,则系指承租人以基地或基地上之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且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有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 如果承租人以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就没有土地法第100条、103条的适用
民间机构开发经营观光游乐设施、观光旅馆经中央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者,其范围内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产管理机关让售、出租、设定地上权、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合作经营、信托或以使用土地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构开发、兴建、营运,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依前项让售之公有土地为公用财产者,仍应变更为非公用财产,由非公用财产管理机关办理让售。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于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经该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
内政部就征收补偿费因待解释未依限发放,征收有效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土地征收,系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规定此项征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并应于相当期间内给予合理之补偿。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于补偿费发给或经合法提存前虽仍保有该土地之所有权,惟土地征收对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而言,系为公共利益所受特别牺牲,是补偿费之发给不宜迁延过久
公示送达本县107年度金宁乡后盘村段、东洲村段、昔果山段、湖下村段、榜林村段、湖尾村段等地籍图重测区,地籍调查通知无法投递土地权利人清册。 公告:公示送达本县107年度金宁乡后盘村段、东洲村段、昔果山段、湖下村段、榜林村段、湖尾村段等地籍图重测区,地籍调查通知无法投递土地权利人清册。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条
越南国家电视台、越南之声广播电台、越南国会电视台等将对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开幕式进行现场直播。 开幕式前,党和国家领导以及国会代表已拜谒胡志明主席陵墓。其后,国会召开预备会,通过本届会议议程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未依限办理遗产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六万元以下。 二、未依限办理赠与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下。 三、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之被继承人死亡前赠与之财产,该财产于赠与税申报期限内已申报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申报或核课赠与税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出租人出卖耕地时,承租人依同样条件有优先承买之权,固为土地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所明定
演讲时间:2014年9月23日(周二)下午2:30-4:30 平松弘光,1941年生;1967年毕业于早�田大学法学部。1967年进入日本�京都�工作,曾历任东京都新宿区役所、��局、�用委�会事�局干部,兼任早�田大学�代政治��研究所特�研究�。2000年于�京都�退职后,同年起任日本�根�立大学�合政策学部教授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西柏坡位于河北省平山县中部,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央工委、中共中央和解放军总部的所在地。1947年5月,***、朱德率中央工委进驻西柏坡
未办继承登记不动产列册管理之依据为何?有无被列册管理要到哪里查?是不是缴清遗产税就不会被列册管理? 一、有关未办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列册管理系依据土地法第73条之1:“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1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3个月内声请登记;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于声请人之事由,其期间应予扣除”之规定办理。 二、于每年4月1日公告未办继承登记不动产请继承人依限声请登记时,除通知继承人外,公告期间都会将该年度之资料上网,所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地政事务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