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复
一、集会**申复案件处理及人民集会、**、陈情、**秩序维持
一、集会**申复案件处理及人民集会、**、陈情、**秩序维持之规划、督导。 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及自卫枪支管理之规划、督导。 三、警备、警戒及扩大临检之规划、督导
国际暨大陆事务学系学士班、硕士班、进修部
海洋与边境管理学系
国际暨大陆事务学系(学士班、硕士班、进修部) 海洋与边境管理学系(学士班、硕士班) 运动与休闲学系(学士班、硕士班、进修部) 电机工程学系(学士班、硕士班、硕士在职专班) 土木与工程管理学系(学士班、硕士班) 二、于注册日之次日起至上课(开学)日之前一日申请休、退学者 学费退还三分之二,杂费全部退还 其采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 基数核算者,退还学分费全部、学杂费基数(或学 分学杂费)三分之二 三、于上课(开学)日(包括当日)之后而未逾学期三分之一申请休、退学者 学费、杂费退还三分之二 其采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 基数核算者,退还学分费、学杂费基数(或学分 学杂费)各三分之二 四、于上课(开学)日(包括当日)之后逾学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学期三分之二申请休、退学者 学费、杂费退还三分之一 其采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 基数核算者,退还学分 费、学杂费基数(或学分学杂费)各三分之一 一、表列注册日、上课(开学)日及学期之计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历 认定之;学校未明定注册日者,以注册缴费截止日为注册日。 二、学生申请休学或自动退学者,其休、退学时间应依学生(或家长)向学校受理单位正式提出休、退学申请之日为计算基准日;其属勒令退学者,退学时间应依学校退学通知送达之日为计算基准日。但因进行退学申复(诉)而继续留校上课者,以实际离校日为计算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