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职停薪
4.资方既设有统一编号营利未能替劳工保劳保是否可举发资方会受裁罚吗? A: (一)所谓的事业单位是指适用劳基法第三条规定之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而你未说明你的母亲究竟是任职何种行业之公司(亦即是任职于个人或团体或公司行号),故无法依照行业标准分类判断你母亲任职的单位是否符合劳基法所称之事业单位。倘若你的母亲任职之单位是属劳基法所称之事业单位所称之事业单位者,而且该事业单位人数超过5人,雇主就需为你母亲投保劳保,不因雇主未替她投保劳保而影响她劳基法上的权利,但为避免纠纷,还是应由雇主投保劳保为妥。因此管于以下问题,皆以你母亲任职的事业单位符合劳基法第三条规定之行业为前提
本法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之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给付期间自育婴留职停薪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但被保险人提前复职者,计至复职之前一日止。 前项津贴,按月于期初发给;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少年警察队队长对**阳为慰勉女性同仁在工作岗位的辛劳付出,特别于昨(8)日举办下午茶会,订购茶饮及巧克力,并邀集单位主官与女性同仁共同享用,欢度下午茶美妙时光。 茶会中高队长分享其工作经验,并深深肯定女性同仁温柔细心之特质,鼓励女性同仁多提出相关建议相互交流,营造性别友善职场,会中另由人事单位宣导市府员工协助方案相关资源,供有需求之同仁多加利用。 少年队在既有编制外,尚管辖任务编组少年辅导委员,女性同仁共计29人,比例逾员工总数三分之一,因此女性职员在少年队扮演之角色亦十分重要,队长**阳肯定少辅会在辅导领域之辛劳耕耘,提供高人气之少年英熊玩偶5只作为抽奖礼品,特别颁赠1名育有4子女之社工员,该员于111年育婴留职停薪于近日甫重返工作岗位
以健检闻名的联安诊所总经理李文雄22日因胰脏癌病逝,震惊医疗界。李文雄从创办联安诊所到扩大事业体为联安预防医学机构,深耕预防医学,是台湾享有口碑的健诊中心,自己却以61岁壮年罹癌病逝,令人惋惜。 据了解,李文雄于去年1月在自家健检机构接受高阶影像健检时,意外在胰脏发现肿瘤
主旨:公教人员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选择递延 3 年缴付退抚基金费用之基金缴纳系统完成改版相关作业事宜,请查照。 一、依据本府人事处案陈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112 年 1 月 6 日台管业二字第 1121696216A 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缴纳操作系统(单机版)”已完成系统改版,定于 112 年 1 月 10 日上线,请依案附“单机版新增育婴全额自缴作业功能说明”及“单机版育婴全额自缴资料汇入操作说明”(亦可迳至该会网站 [URL] 之最新消息下载),执行版本更新作业
本校111学年度第1学期第16-22代理(课)教师甄选录取公告(第16次) 一、本案采一次公告分7次招考,第16次招考甄选录取名单如下: 1.代理专任辅导教师虚缺(育婴留职停薪缺):无人报名,从缺。 三、本案经第16次招考,尚有下列缺额,进入第17次招考: 1.代理专任辅导教师虚缺(育婴留职停薪缺):1名。 四、本次甄选采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办理,第17次招考报名时间111年9月23日上午8时至12时止,甄选日期为111年9月26日上午9时20分(报到时间为8时50分至9时10分) 五、甄选简章请详见之前公告之内容
1.录取顺序依总成绩排列,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试教、口试等项先后之成绩高低顺序录取。且不依应考试教类别为课级务分配,而由学校依实际需求分配课级务。 2.任教职务、授课内容及排课节数得视学校实际排课情形调整
少子化、人口老化,已经成为国安议题,为了让民众敢生、愿意生,卫福部6月22日宣布将从8月起实施“0至2岁托育准公共化政策”,家庭所得净额约121万元以下的家庭,都可提出申请,最基本每月补助6000元,中低收入户为8000元,低收入户则为1万。 卫福部指出,照顾与托育经济负担是年轻人最关切的幼儿议题,为此,提出推动托育公共、准公共化等两大策略,希望增加公共托育供给率,并减轻家长育儿负担,提高家外托育使用率、改善托育人员薪资、稳定托育服务品质。 在建立托育公共及准公共化机制方面,除了建托育家园外,符合补助的家庭,如将幼儿交由保母或托婴中心照顾,透过政府与居家托育及托婴中心合作,则由政府协助支付每月6000元至1万元不等托育费用
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 条有关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旨在使公务员经国家选任后,即应专心职务,努力从公,倘于本身职务之外经营商业,除影响工作效率外,亦难保不利用职务以操商业之胜算,故于第1 项明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俾免与民争利,至如本职工作即应戮力经营商业者(例如公营事业机构董事长、经理人或相类似职务),自无违反该条规定之虞,且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4 条第6 款规定办理借调留职停薪于适用服务法时,应以其借调之职务作为审认法律关系之基础,爰倘其借调担任之职务即为公民营事业机构董事长等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之职务,则应视为其本职工作,并未违反服务法第13 条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
就报载本院要求请育婴假之书记官销假上班之不实传闻之澄清: 一、今日有媒体报导本院徐姓法官被控霸凌部属事件,提及本院“竟要求另一名请育婴假的书记官销假上班,重创司法形象”一事,因与事实不符,有澄清之必要。 二、本院于民国112年2月15日之新闻稿中,就徐姓法官霸凌事件中其书记官调动之始末,曾提及去年8月间,原配属徐姓法官之书记官于去年11月7日声请育婴留职停薪,法院为让审判业务可顺利推动,因而“商请另一位育婴中的书记官销假返院专责代理”该股书记官之工作,然该专责代理书记官系于111年4月8日起至同年10月7日止声请育婴留职停薪,于育婴假期满返院上班约1月,始于111年11月7日专责支援徐姓法官该股业务,并无报载该书记官于育婴假中,经法院要求其销假上班支援之情事,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