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n
证券商应在其所在地设置营业处所
证券商应在其所在地设置营业处所,并不得与其他证券商共同使用同一营业处所。但证券 商因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其营业场所无法正常营运时,得另觅临时营业处所,向本 公司申请继续营业,其使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应于期限届满前,觅妥固定营业处所 ,并须符合本公司证券商营业处所场地及设备标准,及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始得使用。 前项营业处所场地及设备标准,由本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