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投资了约200万,建了1545.91平方米的检测实验室,结果却一直没有办理环评检测等相关手续,“未批先建”换来的只能是立即停止建设并被罚款6万元的处罚。 日前,成都市环保局公布一起“未批先建”处罚案例,目前,涉事单位四川省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主动到区政务大厅补办了实验室项目环评检测手续。 成都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个总投资金额约200万元人民币,面积共计1545.91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由于该项目无法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这家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环评检测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楼夜景红光夺目,你可知它们用处不小?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当你为醉心于繁华都市绚烂的夜景时,你可曾留意过,林立的高楼上,闪烁犹如红宝石般光彩夺目,点缀于建筑物顶端和边缘的红色灯光,这些灯可不是为了装饰而被安装在高层建筑上的,它们有个高大上的名字,便是“航空障碍灯”。顾名思义,这种灯便是起航空警示作用的,它们被安装在高层建筑,用来标示其轮廓,使飞行员能判断出障碍物的高度和轮廓,从而防止飞机撞到障碍物,作用可不小。说到这,你可能会好奇,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安装航空障碍灯呢?航空障碍灯又有哪些种类呢?下面,让小编为你科普一下吧!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当你为醉心于繁华都市绚烂的夜景时,你可曾留意过,林立的高楼上,闪烁犹如红宝石般光彩夺目,点缀于建筑物顶端和边缘的红色灯光,这些灯可不是为了装饰而被安装在高层建筑上的,它们有个高大上的名字,便是“航空障碍灯”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证券金融事业办理认股融资及承销融资,其有价证券得为融资之范围,由主管机关定之。 证券金融事业办理认股融资及承销融资,其融资比率及融资期限,准用证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一项之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所融资有价证券之发行价格,并应以融资取得之全部有价证券、股款缴纳凭证或其他上市及上柜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
投资了约200万,建了1545.91平方米的检测实验室,结果却一直没有办理环评检测等相关手续,“未批先建”换来的只能是立即停止建设并被罚款6万元的处罚。 日前,成都市环保局公布一起“未批先建”处罚案例,目前,涉事单位四川省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主动到区政务大厅补办了实验室项目环评检测手续。 成都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个总投资金额约200万元人民币,面积共计1545.91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由于该项目无法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这家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环评检测相关手续
公私场所经直辖市、县(巿)主管机关依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或第六十八条令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业)或经直辖市、县(巿)主管机关令改善而自报停工(业)者,应于恢复污染源操作或复工(业)前,检具试车计划,向直辖市、县(巿)主管机关申请试车,经直辖市、县(巿)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进行试车;并于试车期限届满前,检具符合排放标准之证明文件,报经直辖市、县(巿)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后,始得恢复操作或复工(业)。 前项试车、评鉴及管理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0号)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