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太平人寿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8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 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
1.选择租车公司。现在每个地方都有很多租车公司,租车一定要选择。还有大型租车公司,这样的租车公司有更多的车,当汽车出现故障时,换车会有保障
当考虑到护理和相关费用时,我们想到的可能是全球老龄化。但是这种护理实际上并不局限于老年人。有特殊需求的成员的家庭数量庞大——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有此类需要的人有 10 亿,占世界人口的 15%——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事实,无论是长期护理还是短期护理,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可选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且因该意外在180天内身故的,或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按100%基本保额理赔。2、并发症保险责任(可选责任)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且因该意外在180天内发生分项并发症,或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导致分项并发症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3、新生儿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附带被保人,也就是被保孕妇分娩的孩子,因分娩意外在180天内身故的,或自分娩日起7天内身故的,按新生儿身故保额理赔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极牛国际专业代理电池产品进出口国际空运、报关、商检等一站式服务,针对产品包括干电池空运、蓄电池空运、光电池空运、锂电池空运、镍氢电池空运、镍镉电池空运、燃料电池空运、太阳能电池空运、充电电池空运、手机电池空运、纽扣电池空运、电池组配件空运等。 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货运托运书。托运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栏:托运人、收货人、始发站机场、目的地机场、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保险金额、处理事项、货运单所附文件、实际毛重、运价类别、计费重量、货物的品名及数量、托运人签字、日期等
案例概述 张女士于民国85年1月20日向本市某分支邮局,为其女儿陈小姐投保“邮政安和终身保险10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之保费(752元)自张女士之 邮政储蓄存款内自动扣除。张女士于核对85年3月份邮政储蓄存款折时发现,每个月所扣除之保费仅为75元,较约定之保费少了600余元,即主动电请邮局查明。经该邮局查证后表示不,系承办员在填写资料时,将一位洪姓消费者(已投保邮政安和终身保险90万元)之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致与陈小姐之身份证号码相同,以致误认陈小姐已投保90万元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残疾,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赔偿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且无免赔额。 1、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