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护法
化肥质量没问题,却因经销商疏忽赔了种植户3万元!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种植户陈某、林某和朱某比较郁闷,他们在胡某经营的化肥农资店购买了化肥,使用后却发生作物大面积死亡的情况。 三人认为,胡某提供的化肥有问题,要求赔偿。胡某却表示,自己经营化肥店已经20余年,化肥由正规厂商供应,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近日,湖南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针对当地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发布“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分别向三家通信运营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工商部门针对“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对通信运营商进行行政处罚,在全国尚属首例。 用着免流量软件,却被收取流量费;刷着“无限”流量,却被降速断网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法律分析: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为消费者打假和为企业打假。主要包括:、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以及公安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月15日,昌宁县围绕2023年“提振消费信心”主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主导,聚焦服务民生消费、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消费问题,同期在县城和各乡镇开展有声有色、有形有效的多种宣传活动、专项执法活动,在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提升发展质量上不断实现新作为。 当天,共开展宣传活动4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7500余份,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450人次。活动期间,还开展了重点领域专项执法活动,重点查看了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过期食品、“三无”产品、未明码标价等违法经营行为
3月14日,我区在人民广场以“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集中宣传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史宏昌、政协主席刘晓昱,政府办、宣传部、市场监管局等40多个部门和部分商家企业参加活动。 各单位通过设立宣传展板、悬挂条幅、发放宣传材料、面对面讲解等多种形式,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如何区分假冒伪劣产品、防止电信诈骗、安全使用天然气等内容进行了生动细致地讲解,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消费、依法**,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
2010年3月15日上午,我事务所联合锦江区书院街司法所、天涯石社区、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在锦江区书院街天涯石社区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之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此次活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首先,我所制作漫画资料22幅、案例资料10余起,同时由我所律师对案例及相关法条进行专业解读,并通过这种形象生动的方式向社区居民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和宣传。 其次,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以“老百姓对律师和律师业的意见和建议”为主题自行制作调查问卷数百份,邀请社区居民参与问卷答题,在为我所进行当代律师业发展状况和现今青年律师发展状况等实务研究提供重要数据的同时,让我所更加深入地了解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便我所更加高效的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车辆例行保养必不可少。购买新车时,几乎所有车主都会被告知:新车在质保期内必须送4S店保养,否则一旦发生配件有损现象,4S店是概不负责的!如此一来,车主便会产生这样的困惑:去4S店保养,费用昂贵有无此必要?在其他维修店保养,又担心4S店不予质保。那么车主该如何选择呢? 近日,家住玉环的叶先生就碰到这样的问题,2016年9月,叶先生购买了一辆大众品牌轿车,2018年10月,因汽车偶合器出现异响,叶先生便前往当地4S店要求给予质保维修,没成想客服却以该车在4S店零保养记录为由坚决拒绝质保要求
在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疑是一根很好的救命稻草,楼盘造到最后,资金越紧张,取得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解决了资金上的瓶颈,好比股份公司上市一样,可以向广大股民圈钱。实践中,发展商因不能对外销售,没有资金而造成楼盘烂尾的情况很多。也就是说若没有购房者最后的出资,很有可能银行及承包人的出资就会遭到损失,甚至颗粒无收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