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假释是司法机关将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是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那么假释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近日,最高法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高法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 执行难,长期以来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覃琳雅)7月3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池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市辖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宜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许尧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刑八》对于死缓限制减刑有哪些规定 对于死缓限制减律规定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本文有47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对于死缓限制减律规定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做出相应规定,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恩平律师网上线,欢迎咨询律师139-2901-1293 交通肇事罪可以监外执行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逃逸等恶劣情节,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监外执行的话有很多种情况,如果被判缓期执行的话就是不用收监,还有收监后表现良好可以假释,但有条件: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0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2021年11月15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8日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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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0日上午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下午举行代表小组会议,继续审议“两高”报告,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10日上午举行小组会议,讨论“两高”报告;下午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委员进行大会发言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二〇二三年三月提请的对罪犯赵金池等3名罪犯减刑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赵金池等3名罪犯减刑案件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3月8日至1月14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在《衡阳法院网》“留言版”栏目直接留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投诉人隐私,投诉意见及联系方式仅在网站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32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电话0734-8893015,邮编4210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多元、优质、高效化解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平台试点运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认调〔2021〕2号)相关要求,按照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部署大同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做为山西省试点单位,与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价格争议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实施方案》。 10月19日,大同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驻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室正式入驻平城区人民法院,并举行了挂牌仪式。大同市信用信息中心(大同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主任张万贞和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朱罡一起为调解室揭牌,为下一步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在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迈出了新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