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20年12月,我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助,主要用于员工培训。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某牛肉汤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但墙上及餐桌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签标识。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2020年成都市武侯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公共行业类)》(以下简称《公共行业类公告》)相关规定,现公布2020年成都市武侯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和面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公共行业类公告》第七条体检“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招聘人数3倍的岗位,且考试总成绩低于本次公招我区其他达到面试比例岗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进入体检的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环节”规定,本次公招我区其他达到面试比例岗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为73.275,确定《2020年成都市武侯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共行业类)(详见附件2)。 监督举报电话:028-85044017(成都市武侯区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028-85063007(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科) 附件:1.2020年成都市武侯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和面试总成绩(公共行业类) 2.2020年成都市武侯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共行业类)
为规范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字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2014年4月,670户消费者与四川省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营者将国家明确规定暂免征收的印花税列入收费项目。又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由经营者代交交易费用、权证费用、按揭费用,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印花税是依法应缴纳的税费。2014年4月11日,3名消费者代表向巴中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巴中市消委会调解,退还消费者相关费用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上级配套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注册商标需要交费吗?注册商标需要交费的,根据商标局发布的最新商标注册收费标准:普通注册商标的规费为300元/件。(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 每个商品加收3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微“知产北京”14日发布消息称,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集团”)诉原国家工商总局行政争议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原告德力西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联合”)被判定与德力西集团企业字号构成“高度相近”,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016年,德力西集团向原工商总局申请责令德力西联合开关更名但遭驳回,该行政决定被此次一审判决撤销。 据“知产北京”报道,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于2001年1月在浙江省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为现名称;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于2014年5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并于2014年11月由浙江省温州市迁移到江西省上饶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