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
花很多年的积蓄买房,大家最期待的就是新房。然而,最近在海口市李秀路购买众信花园的业主非常难过,因为交付时间已经推迟了近10个月。 据购买海口李秀路中新花园的业主称,根据购房合同,该小区应于去年12月交付
柏延盈,山东济南人,一九六二年生,长期致力于民事行政诉讼研究,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县人社局于4月初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和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县人社局于4月初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和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县人社局采取“上门服务+邮寄送达”的方式,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为契机,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到企业、施工现场,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农民工进行政策、法律法规讲解宣传,帮助企业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协助企业解决用工管理中的问题,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提高规范用工管理水平,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守法单位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 3、加强党员和职工群众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的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知识水平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IT之家 5 月 30 日消息,信息显示,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侵权华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消费者投诉,发现被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未经授权的多款华为耳机,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害原告注册的“华为”“HUAWEI”“FREEBUDS”商标专用权。同时,金运公司在产品页面中使用“官方正品 华为专用”、“官方原配”等字样,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为华为或与华为相关联,属于对产品品质和来源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要求金运公司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害华为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0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为不断增强消费者**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许昌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举行了“3·15”消费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振市民消费信心,营造健康、放心、稳定、和谐的消费环境。 活动现场,该局通过设置宣传点、执法人员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法律疑问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日常监管中常见的消费**纠纷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如在遇到纠纷可拨打12315热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活动当天,该局散发消费**宣传页、小册子200余份,发放印有“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绿色环保购物袋100个;现场受理咨询56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中宏网山东1月17日电 为充分展示潍坊市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激励全市企业和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升文明服务意识。潍坊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联合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潍坊市文明诚信企业申报评选工作,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放心消费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文明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筑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经过自愿申报、县市区推荐、综合考评、部门审查等程序,最终84家企业入选2022年度潍坊市文明诚信企业候选名单
从2017年起,苹果AirPods掀起了TWS无线蓝牙耳机市场的浪潮。市场调研机构Counterpoint的数据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TWS耳机出货量增速为118%、130%、183%,呈现飞速发展状态。 近两年,TWS耳机(无线立体声耳机)迎来爆发式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