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
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国务院新闻办28日举行发布会,介绍《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3年全国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0800件,2017年达到213480件,创历史新高,年均增长超过20%;审结的案件数和结案数大幅上升,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双双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会上表示,《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的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夯实了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理论、制度和组织基础,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对于全面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9月17日,张玉环及家人和委托律师尚满庆一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三部委寄出了关于控告、追究张玉环案违法办案人员案的材料。尚满庆向澎湃新闻表示,张玉环平冤之后,国家赔偿申请已在进行中,追责程序也应适时启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振荣和张振伟被人杀害,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
冯阳(化名)家住距离兰州生物药厂只有500多米距离的上川嘉园,年仅20多岁的他也告诉健康时报记者,“2020年初,我们周围很多邻居都在传要去做布鲁氏菌检查,虽然我当时没有症状,但是为了以防万一,还是去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布病窗口进行了检查。” 然而,已感染的患者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仍被病痛折磨,却始终无法确认自己有没有得病、该不该治疗,以及未来怎么办。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提出上诉
姚兴忠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历,资深从事无罪辩护的刑辩律师。 姚兴忠律师1994年创办山东省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济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2016年加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姚兴忠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主攻无罪辩护,精心研究对抗式诉讼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经在刑事无罪辩护领域取得了辉煌业绩,凭借渊博的法律知识、卓越的辩护技巧和语惊四座的演讲才能,在法庭上扛鼎问天和力挽狂澜的辩护,四十多次成功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为他们恢复了自由和尊严,姚兴忠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的成功堪称我国律师界的奇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本条是关于违约金过高问题行使释明权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上饶市广丰区融媒体中心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6月13日晚,网民陈某通过抖音进行网络实名举报广丰区人民法院刘日进、周罡红两位庭长执法不公,广丰区高度重视,连夜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全面核实调查。 经调阅卷宗,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一审由刘日进法官承办,法院依法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上诉,并提供借条一份作为证据,二审上饶市中院发回重审
委托律师尚满庆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请求上级机关对原办案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造成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并对该案中有关人员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一并追究。 不过,由于新冠疫情等原因,首相等内阁成员会被扣减一部分收入,首相实际月收入约为143万日元(约合人民币91963.3元),国务大臣约11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73956.5元)。从国务大臣变成首相的话,每月收入大约会增加28万日元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提出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