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9日宣布,为严防英国出现疫情二次暴发,将从9月14日起“禁止超过6个人”的聚会。 在复工复产的压力下,鉴于疫情有所缓解,英国政府曾于8月21日宣布有条件放松“疫情封锁”措施,开放“允许30人以下”聚会等社交活动。 上周,全英国感染病例从每10万人12.5例上升到每10万人19.7例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
本文摘要:罚金是刑罚的一种,不过大多数罚金的被判都是作为附加刑,那么能不能够分开只被判罚金呢,罚金可以独立国家限于吗?下面小编来跟大家讲讲罚金的继续执行方式有哪些?罚金可以独立国家限于吗的科学知识内容,青睐读者。1、 限期一次交纳。这是指一般来说情况下的拒绝,罚金数额并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交纳不艰难; 2、 限期分期交纳
2011年8月10日21时30许,被告人邹某、罗某、聂某经商量后,携带西瓜刀等工具窜到东莞市寮步镇市民广场附近伺机抢劫。当日22时30分许,三被告见被害人何某、刘某行经过,邹某先上前踢击何某臀部,罗某持西瓜刀进行威胁、随后罗某、邹某用木棍殴打何某并威胁何将财物交出来,聂某对何某进行搜身,抢走何某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825元)一块手表(价值10元)和两张银行卡;同时抢走刘某一部索爱手机(价值721元)和现金1.5元。邹等人还威逼说出银行卡密码,将现金1.5元和手表没拿走,得手后邹等三人马上逃离现场,案发后何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即展开追捕,随后在东莞市寮步镇黄沙河附近将被告人邹某、罗某、聂某抓获归案,当场起回两个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应秦某家属的委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德良律师、刘航硕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多次约见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了解案件事实,并认真研读了本案的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争取,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律师认为,秦某在被确定为犯罪嫌凝人及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并自愿退赃且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
30岁巴基斯坦裔男子被控4年前在元朗一间便利店偷取两罐啤酒后逃走,店员追随他时被脚踢至重伤,其后不治。陪审团早前已一致裁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另外他承认一项盗窃罪。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判刑时表示,依例判处他终身监禁,考虑到他涉及的盗窃罪属初犯,他就谋杀罪已被判终身监禁,再判罚款已没有意义,因此判被告就盗窃罪无条件释放
本文摘要:美国飞鱼再度酒驾 美国游泳名将、奥运会金牌得主迈克尔菲尔普斯19日当庭无罪酒驾,被被判一年监禁,有期徒刑18个月继续执行。 虽然免遭牢狱之灾,但有期徒刑期间,菲尔普斯将被禁令饮酒。我认识到自己做错了,我罪了很大的错误,期望能改过自新,有个更加光明的未来,菲尔普斯说道
上帝啊!我是个罪人(一)要领悟到自己是罪人(上帝的教会安商洪母亲上帝) 人都是在天国故乡犯罪后被逐赶到逃城地球的,所以思念故乡是理所当然的事。虽然人们回天国的心都很强烈,却常常忘记自己是罪人。我们若想成为回天国的锡安百姓,就要悔改并承认自己是罪人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与其妻弟朱某、朱鉴某商议,利用往来粤港澳小型船舶偷运金属镍入境倒卖牟利:被告人吴某负责在香港组织货源,联系运输船只;被告人朱某、朱庆某负责在东莞驾车接运走私入境的金属镍回肇庆,并按被告人吴某指示将走私入境的金属镍销售给国内客户;被告人朱某还负责填写送货单、收取货款及记录资金进出情况。2005年6月和2007年8月,被告人吴某联系“穗新机***”船船主被告人蔡某,并通介绍认识曾某,先后雇请“穗新机***”号和“穗鸿志1”号船走私金属镍。从2005年6月至2008年7月,吴某多次通过该船走私金属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