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本卷是《刑事法判解》第18卷。在这一卷中,既有来自于高校科研机构的一些年轻教师和研究生对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独到见解,也有来自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实务问题的思考,内容包括恶意跳桥案、代购案等多起案例的法理研判,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器官捐献、个人信息等刑法概念的理论分析,可谓信息丰富、角度多元,集中了多篇值得深入体味的作品。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年第12辑(总第186辑)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03.01 陈兴良、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02.01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上海一男子陆平婚外认识已婚女子曹倩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但陆平疑心较重,经常怀疑曹倩对他不忠,两人也因此多次争执。 2021年10月5日凌晨陆平正在曹倩住处的卫生间内,忽然听见门外传来曹倩与一男子说话的声音,曹倩正小声说:“‘我老公’在家……”陆平认定该男子(周世峰)与曹倩有不正当关系,顺势伪装成曹倩的“老公”,质问两人关系,还用菜刀对着周世峰逼他跪下。周世峰因害怕,当场用微信转账给陆平1.8万元,并表示自己没有多余的零钱,写下欠条,承诺在当日中午12点前会将1.2万转来,陆平这才放周世峰离开
2013年3月,海口一男子彭某敲诈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某歌城13000元,2013年3月24日16时许,彭某伙同王某一起前往该歌城收取该歌城负责人杨某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3年3月,海口一男子彭某敲诈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某歌城13000元,2013年3月24日16时许,彭某伙同王某一起前往该歌城收取该歌城负责人杨某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美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知假买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怎样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咨询相关问题的粉丝也不少,告捷网看到一条特别有意思的问题:“知假买假要求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告捷网给你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19年打假人老王在多家大型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并且买下来,然后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10倍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得了赔偿款3万多元。 没过多久老王就被抓获,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老王起诉至法院,但是法院认为老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规,没有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答复意见中表示: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逐渐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辛戈)儿子突然不见,父亲吕某急得不知所措时,“嫌疑人”发来绑架视频索要赎金。今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这是一场“自导自演”的绑架闹剧。目前,被自己“绑架”的吕某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职业打假一般不是敲诈,但也需视情况而定。 职业打假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手段是否合规合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有一系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式和流程
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切实履行好“法治副校长”职责,近日,通榆县人民法院法治副校长们来到辖区内多所中小学开展“开学第一课”普法宣传进校园活动。 在“开学第一课”的课堂上,法治副校长们紧紧围绕“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这一主题,结合现阶段学生的年龄特征,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类型”“遭遇欺凌该怎么办”切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课堂互动的形式向学生们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结合涉未成年人犯罪真实案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讲解了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帮信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罪等法律知识,教育引导青少年远离犯罪,自觉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一堂堂生动的“开学第一课”,受到了在场师生的好评,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生活学习中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遵规守法,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走好人生每一步
云南人王遇到了几个擅长在互联网上破解苹果手机密码的朋友。在这些人的鼓动下,他也“挑战”,发现自己在破译方面很有天赋。 朋友们也称赞他的能力,并请他一起玩一个更大的“游戏”:敲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