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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标志,对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强化全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文明意识,引导党员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提升党员干部职工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现发出倡议: 一、争当宣传《条例》的传播者。在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场合、机会,以短信、微信、微博、志愿服务活动等载体,向家人、同事、朋友、市民宣传《条例》内容,传播文明行为规范,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把《条例》转化为个人的精神力量和文明行动,让我们身边时时有文明、处处显文明! 二、争当贯彻《条例》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