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331814
公告修正本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部分条
公告修正本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部分条文及“初次上市(柜)案件、创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洽商销售投资人评估事项检查表”,请查照。 一、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2月23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31814号函办理。 二、本次修正明订创新板初次上市承销案件得先行保留对外公开销售数量之50%以内额度,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予基石投资人,及增加得采同时以询价圈购及公开申购方式办理承销,公开申购额度以对外公开销售数量之1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