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部分条文及“初次上市(柜)案件、创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洽商销售投资人评估事项检查表”,请查照。

一、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2月23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31814号函办理。

二、本次修正明订创新板初次上市承销案件得先行保留对外公开销售数量之50%以内额度,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予基石投资人,及增加得采同时以询价圈购及公开申购方式办理承销,公开申购额度以对外公开销售数量之10%为限。

三、本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修正条文第31条之2、第32条、第43条之1、第73条、第73条之1及修正“初次上市(柜)案件、创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洽商销售投资人评估事项检查表” 自公告日起施行,其余修正条文 自112年5月15日起施行。

四、检附本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如附件1、修正“初次上市(柜)案件、创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洽商销售投资人评估事项检查表”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