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000000
请参阅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规则第2 章
期货
(请参阅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规则第2 章) 期货结算公司有二类参与者 各别有不同的条件及权利 :- 1) 全面结算参与者 - 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 以及非结算参与者的账户登记及结算的参与者。 须为期交所参与者或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进行该条例所述第二类受规管活动注册的注册机构。 (b) 100000000港元,但若其已跟5个或以上的非结算所参与者签订有效结算协议,自第5个(已经签订有效结算协议的非结算所参与者)其后的每个非结算所参与者,额外增加20000000港元,以390000000港元为上限 ; 须为在 银行业(资本)规则的一级资本不少于39000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