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规则第2 章)
期货结算公司有二类参与者 各别有不同的条件及权利 :-
1) 全面结算参与者 - 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 以及非结算参与者的账户登记及结算的参与者。
须为期交所参与者或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进行该条例所述第二类受规管活动注册的注册机构。
(b) 100000000港元,但若其已跟5个或以上的非结算所参与者签订有效结算协议,自第5个(已经签订有效结算协议的非结算所参与者)其后的每个非结算所参与者,额外增加20000000港元,以390000000港元为上限 ;
须为在 银行业(资本)规则的一级资本不少于390000000港元。
向《期货结算公司规则》第7章所述的储备基金提供7500000港元参与者按金。
2) 结算参与者 – 只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登记及结算的参与者。
须为期交所参与者。
(*注: 期货结算公司对新结算参与者的申请不时备有额外的资本或财政要求。在 贵公司向期货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或在向监管机构申请相关牌照前,我们强烈建议 贵公司透过 DCASS 热线 (2979 7222) 了解相关最新的财政要求。)
成为香港期货结算所参与者的资格及运作规定指引﹝只供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