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005191
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一定比率
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一定比率之相关法令宣导。 依银行法第25条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民国(下同)101年1月31日金管银控字第1006005191号函办理。 相关法令宣导内容如下: 依银行法第25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单独、共同或合计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内,应向金管会申报;持股超过5%后累积增减逾1%者,亦同;持股超过10%、25%或50%者,均应分别事先向金管会申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