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
企业申请“BUD专项基金:企业支援计划”的资助需要符合什么资格? 可获资助金额有多少? 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均符合资格申请资助。不论是从事制造或服务行业,或是否已在内地有业务运作,均符合资格申请资助。 “BUD专项基金:企业支援计划”的资助按对等原则提供,即政府最多资助个别项目总核准开支的50%,而企业须以现金形式承担不少于该项目总核准开支的50%
《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4 条 除在根据本条例执行其职责时外,任何人员对其在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时可能获悉与任何人的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且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予任何人,除非是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或其遗嘱执行人、或该人或该遗嘱执行人的获授权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接触由局长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第 4 条 除在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或本条例执行其职责时外,任何人员对其在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时可能获悉与任何人的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且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予任何人,除非是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或其遗嘱执行人、或该人或该遗嘱执行人的获授权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接触由局长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第 19 条及《商业登记规例》(第 310A 章)第 7 条 该等法例授权局长在有人提出要求并缴付订明的费用后,为公众人士提供:
香港特区政府在第二轮“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遥距营商计划” (D-Biz),透过特快批核,资助企业利用创新与科技,在疫情期间开拓遥距业务, 创造新的价值、新的能力、新的机遇,转危为机。 每个资讯科技方案连同雇员的培训开支的资助额最高为10万港元(相关培训开支的资助上限为资讯科技方案开支的10%),而每间企业可获最高30万港元总额资助,进行为期最长六个月的资助项目。 申请获批后,企业可获发放30%的资助金额
储值卡市场,有很多不同的 SIM Card 公司,其中一家便是 MORE Mobile ,它们的包装封面也有一定特色, MORE Mobile 使用的网络商是 csl 。他们一直以来都有推出唔同面额的储值卡。今日同大家评测的是 MORE Mobile $220 的 110GB 版本
“跨境通办、一地两注”机制已率先在横琴与澳门试行。图为创业团队在横琴办公。(点新闻记者方俊明摄)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张文献今日(2日)在“广东省民营企业家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誓师大会”上表示,该局将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准入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深入推进大湾区“跨境通办、一地两注”等便利化改革,营造更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
台南市政府劳工局办理身心障碍者创业贷款利息补贴,设籍台南市6个月以上,年龄20~60岁、领有身心障碍者证明且有工作能力、创业意愿与能力之市民,提供贷款额度新台币50万元之利息补贴,补贴期间最长5年为限。 申请人于依银行之创业贷款规定,取得银行同意创业贷款之通知书后,应检附下列表件一式三份,向台南市劳工局局提出申请: 5.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公司证明文件或其他机关核发开(执)业许可证影本。 6.银行贷款证明正本
由香港创新科技署 (ITC) 创新及科技基金推行的科技券资助计划 (TVP),主力支援本地中小企与机构透过科技服务提高生产力或进行转型。 在科技券计划会为获批项目提供75%的资助金额;每间公司/机构最多可申请6个项目的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则为600000港元。 一同以科技成就更多! 必须是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公司条例》或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或注册公司; 并非本港上市公司,亦非政府资助机构或任何政府资助机构之附属公司; 提交申请时有实质业务运作,并与申请项目相关
我们诚邀贵公司加入香港玩具协会成为我们的会员,以尊贵的会员身份享用各项多元化的服务。贵公司不但可透过我们的专业资讯和营商网络提升竞争力,更可开拓无限商机。请即填妥会藉申请表格,连同香港商业登记证明副本及港币三千三百元的划线支票 (抬头请填写“香港工业总会”) 邮寄回本会
从事采购标的项目相关批发买卖业,具经济部公司行号、商业登记或有限合伙营业项目代码F117010(消防安全设备批发业)、F217010(消防安全设备零售业)、F113010(机械批发业)或F213080(机械器具零售业)其中之一者,或与本采购案相关之营业项目,且无政府采购法第103条之情形。 1.请详阅本案招标文件内容,并依政府采购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2.本案截止收件日及开标日若因故停止办公者以其次一办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 时间及开标时间代之
本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标准所称中小企业,指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或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二百人之事业。 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所称小规模企业,系指中小企业中,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五人之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