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日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4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刘洪恩与你单位追索工资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83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委仲裁三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二、修正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九条。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于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发布后,嗣于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部分条文,期间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名称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并修正部分条文
